交通事故

“好意同乘”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作者: 未知 日期:2023/08/04

“好意同乘”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方某和钱某是同事,方某经常顺路载着钱某上下班,然而在一次搭乘中,当车行驶至交叉路口时,方某驾驶的车辆和刘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该事故不仅造成了双方车辆的损坏,也造成了方某、钱某不同程度的受伤。后住院治疗,经鉴定钱某为十级伤残,因此次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费用,共计14万余元,事后钱某多次与方某、刘某协商无果,为弥补损失,钱某将两人上诉法院,要求二人承担上述损失。

法院经庭审查明,事故成因为:1.刘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且发生事故时,刘某驾驶证期满未换证;2.方某驾驶机动车道路行驶时,未确保安全车速。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主要责任,方某承担次要责任,钱某无责任。承办法官认为,应参考事故责任比例的划分赔偿责任。被告刘某承担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关于方某的责任,方某与钱某为同事关系,发生交通事故时,钱某无偿搭乘方某的车辆上班,属于“好意同乘”情况,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表现,法律应当予以支持,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事故后若完全不考虑这一因素而让机动车使用人一方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即使搭乘人对事故并无过错,也应当酌情适当减轻机动车驾驶人即使用人的责任,且被告方某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但方某作为驾驶人员,未能尽到审慎驾驶的义务,其应承担次要责任,但应酌情予以减轻赔偿责任,因此应由方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剩余15%的责任由原告钱某负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